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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6 09:18:12    点击:3095次    [关闭本页]

濮水安监[2016]18号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了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对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做如下安排,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积极谋划,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一是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4 0℃时,全天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是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等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领域及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防暑降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