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水安监〔2017〕5号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6] 232 号) 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水利局迅速将此规定传达至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对照规定要求, 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切实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水管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1、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水办安监〔2017〕4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豫政〔2016〕232 号).rar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