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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1号
发布时间:2008-12-9 08:57:52    点击:5666次    [关闭本页]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政府移民办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额度。

    第四条  分配给各省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能够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活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省辖市移民主管机构,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审核的下年度移民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政府移民办。省政府移民办审定后,于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移民人数于12月31日前下达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计划,并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直接发放给个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县级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名册、补助标准和备案的移民个人账户,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到银行,再由银行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制定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执行。

因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减少形成的基金结余,用于当地移民项目扶持,并应在报送次年补助额时予以核减。所扶持项目应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二)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移民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

省政府移民办按照有关移民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和投资预算。

    第五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分配给本地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省政府移民办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移民主管机构负责编制移民人员基本情况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决算,并将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一季度截止前,将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稽查,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可根据豫政[2006]57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