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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9 08:59:54    点击:6954次    [关闭本页]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各级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县为基础组织实施。全省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移民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通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将中央核定我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村和移民户。

    第五条  本次核定工作按照组织领导、动员部署、核定登记、汇总上报、审核批准五个步骤进行。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包括河南省境内的中央直属大型水库、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省管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七条   本次核定登记对象为水库直接淹没和淹没影响经批准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包括本村、本乡后靠、本县近迁、出县远迁和分散插迁、投亲靠友的水库移民(不包括淹没线以上淹地不淹房,仅做生产安置的人口)。

    (1)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仍属于农业户口的移民。

    (2)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

    (3)农业户口非移民,嫁入或入赘到农业户口移民户的,本人及所生子女予以登记。

    (4)户口临时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现役士兵等符合扶持政策的,予以登记。

    (5)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国家批准的原迁人口核定,本次不予登记。

    (6)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不予登记。

    第八条  分散插迁、投亲靠友和回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根据人口核定登记任务量的大小,相应抽调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县、乡干部,组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库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任务进行部署,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应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核定方法,熟悉核定程序,掌握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在核定登记前,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人口核定登记公告,在全县乡(镇)村范围内张贴。利用多种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严明核定纪律,使之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一)由全省统一制定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安置方式、所属水库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三)人口核定登记,在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先由移民户主提出申请,工作组按照户主申请进村入户,依据户口簿认真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经户主签章认可、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村两委初审签字盖章后,在行政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核查工作组签字确认后上报。

    (四)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对移民村上报的移民身份、户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全乡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确认后,乡(镇)长签字,乡(镇)政府盖章后,报县级政府。

    (五)审核上报。

    县级政府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登记名册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移民乡镇公布,经确认后,县(市、区)政府签章认可,按大、中型水库分类造册,并按表格填制要求将审核人数整理为电子档案,将纸质和电子名册同时上报市级政府,经市级政府审定汇总,并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应与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同步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实事求是。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核定登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在人口核定登记期间,县级以上联合工作组要派出巡视组督导工作,特别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对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移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到不错漏登,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套取移民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