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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2 08:43:50    点击:38555次    [关闭本页]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一、总则
       1·1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
  使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验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初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
  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水利 (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第二阶段
  为全面验收。初验合格后,由省辖市水利 (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第
  三阶段为抽验二市级验收合格后,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验。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范围为国家下达的计划所涉及省辖市、县(市、区)、
 乡 (镇、办)、行政村的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按照计划安排分批进行。
      二、验收依据
     2·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埋规定》。
     2·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
 意见》(豫政办[2006]74号)。
     2,3河南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
 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农经
 [2007]1867号)。河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8]17号]
     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
标准。
    2·5中央和地方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三、验收内容
    3,1组织领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领导重视,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
入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负责,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管理有序。
    3·2计划完成。严格按照计划安排项目实施,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建设任务并全部覆
盖项目区人口,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工期符合要求。
    3·3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健全,工程布局合理,水源工程、附属建筑物、供水设备、
输配水管路以及管理设施质量良好,水质、水量和取水方便程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入户工程规范,符合有关要求。
    3·4工程运行管理。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详尽。管理
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健全,水费标准经过成本核算并由物价部门审批,收
取合理到位,工程运行正常。
    3·5资金使用。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足额落实,财政
专户储存,使用规范,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实行招标,统一采购,集中支
付。入户管网费用群众负担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3·6群众满意度。工程实施中尊重群众意愿,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群众满意。
    四、工程建设标准
    4·1制水
    4·1·1供水水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饮用水,要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县以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验认定,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或 《农村
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4·1·2供水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用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饲养用水、
庭院经济用水等。根据我省实际,综合核定为30—50升/人·日。
    4·1,3用水方便程度。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供水到户,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
确因自然客观条件无法实现供水到户而兴建集中供水点的,人工到集中供水点取水,取
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1.4水源保证率。20年一遇干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10年一遇干
旱年饮用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4·2主体工程。
     4·2·1水源地的选址和取水构筑物、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消毒设施等,要按照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2.2水厂生产附属建筑物布局合理,占地面积适中,应绿化美化,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洁净生产的要求,集中供水工程
要有管理院、管理房、生产间、消毒间等。
    4·2,3管理房内悬挂工程简介、管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院门口公布服务
热线电话。
    4·2,4水源保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4·2·5规模水厂要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4·2·6工程设置有永久性的工程标志牌,并注明工程的施工年度、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4·3输配水工程
    4·3·1管道质量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4·3.2管道施工要按照《室外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线位置严格按
规划定位、勘测放线。管槽开挖宽度满足施工要求,管顶应埋设于冻深线以下,管顶
覆土一般不宜小于7O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90%。
     4·3·3供水管道穿越乡村道路时采取了保护措施,避免管道受压破裂,影响供水。
     4·4入户工程
     4·4·1入户工程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达到通水进院,尽量入厨、入
厕。统一修建水池,水池尺寸、样式尽量一致,耐用、美观。并引导项目村落实村内
排水工程。
     4·4·2水管立杆应固定且高度适宜,并对裸露水管立杆统一采取保暖措施。
     4·4·3水表池设置在院外,采用预制件或砌筑,水表池顶部出露地面达到一定高度,
 并能满足防冻、防水要求。
     五、验收资料
     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县(市、区)竣工报告(包括工作总结、竣工决算、水质化验报告、机
 电设备合格证、管材卫生许可批件及质量检测合格证、工程管护制度等)。
      (2)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万案、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复文
 件、及相关政策文件。
      (3)项目县 (市、区)初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4)各级配套资金拨付文件或凭证。

      (5)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6)市级请验报告及验收证书。
    六、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6·1第一阶段。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自验后,由项目县(市、区)
水利(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
    6·2第二阶段,初验合格后,报请省辖市验收。省辖市水利 (水务)局会同有关部
门要对工程逐处、逐村进行全面验收。
    6·3第三阶段,全面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抽验。抽验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
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申
请项目进行验收。
    6·4抽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 (市、区)数的
50%,每县 (市、区)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6·5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验收组每到一处先听取当地汇报,掌握初步情况。
     (2)查看帐目。检查饮水安全工程是否与省下达任务一致;资金是否按要求全部
拨付,资金管理是否专账、专户管理,是否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内业资料是否齐
全、达到要求。
     (3)实地考察。按计划文件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随机抽查具体工程,
实地检查工程是否属实、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的"水质、水量、方
便程度、保证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措施及水费征收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
     (4)小组评议。按照《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证书》(见附件)中规定的
评分标准,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组)对被验收县(市、区)做出综合评价后/填写
 《验收证书》(一式5份),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案存档。
    七、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申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结论将作为农村饮水安全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