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阅读

您的位置:首页 >> 水利动态水利动态

河长“牵手”检察长 濮阳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20-7-1 16:57:37    点击:2820次    [关闭本页]
         近日,我市印发《濮阳市河长制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工作机制服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意见》指出,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我市分级设立“河长+检察长”组织体系。对应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设立河道总检察长,河道总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对应黄河、卫河、金堤河、引黄入冀补淀工程总干渠、马颊河、潴泷河、濮水河、第一第二濮清南干渠等河道市级河长,设立相应的河道检察长,河道检察长分别由市人民检察院相应领导同志担任。同时,各县区也参照市级设立县级河道检察长。各级河长、河道检察长职务发生变动,由相应人员接替,履行相应职责。
      《意见》明确,河道总检察长在总河长的牵头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河道检察长在相应河长及河道总检察长的牵头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河长主要组织负责相应河湖渠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渠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治联保、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河道检察长主要围绕河湖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协助、配合河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督察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支持配合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刑事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防止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通过参与河湖生态保护和办理案件,做好服务社会治理决策的分析研判,透过案件总结归纳出共性问题和规律,并提出针对性、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意见》强调,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工作机制是加强河流治理、管理、保护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河长办、检察机关职能,实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打防结合,不断提高水环境治理管理保护水平。


(河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