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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水罚决字[2021]第18号
发布时间:2021-11-17 16:51:56    点击:4893次    [关闭本页]

当事人:

名称:濮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濮阳市×××××107号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擅自取用地下水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濮阳市××镇××路××路×××村村西的本公司院内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勘验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3、现场照片四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查真实有效;5、水井安装水表后照片二张;6、取水许可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水法部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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