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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9 11:54:30    点击:2256次    [关闭本页]
关于《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的说明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城乡供水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近年来,濮阳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面对全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农村供水水质不稳定、管理薄弱等问题,把农村饮用水安全提档升级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加大投入建设南水北调引水及其配套工程,以南水北调水为主水源,黄河水为辅助水源,对全市农村饮水进行地表水全置换,并积极探索、科学推进农村供水“四化”(规模化、市场化、水源地表化、城乡一体化)新模式。濮阳作为全省两个饮用水地表化试点市之一,2021年底全市实现了丹江水全域覆盖,在全国省辖市率先实现城乡供水同水源、同规划、同水质、同服务,全市400万城乡居民吃上了优质甘甜的丹江水。濮阳农村供水“四化”做法获得国务院督查表扬,城乡供水一体化经验全国推介。

为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效巩固濮阳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成果,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固化,同时针对城乡供水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法治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委做出开展城乡供水立法决策部署。开展城乡供水立法,对满足濮阳城乡居民共享优质饮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福祉,推动濮阳资源枯竭城市全面转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经八届市委常委会第5次会议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濮阳市城乡供水条例》列为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水利局为起草部门,市政府为提案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安排法工委、农工委提前介入,召集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等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县区,组建联合起草小组,并邀请水利部灌排中心专家参与起草,拓展立法的广度。通过赴各县区调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调研论证起草,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顾问团意见等方式,推进立法的深度。同时,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召开了4次立法论证会、座谈会,进行了10次集中修改,确保立法质量,提升立法的精度。2022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8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思路。作为全省首部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制定时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为原则,充分发挥设区市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细化补充的作用,避免重复上位法、坚持问题导向,以立法实际需求为切入点,突出我市地方特色,确保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建立完善城乡供水监管机制,推动濮阳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全省城乡供水立法作出有益探索。

(二)关于主要内容和依据。《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营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经验做法和实际需求制定。

(三)关于层级责任和部门职责。《条例》分层级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城乡供水工作中的责任。目前,我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同全国其他地市相似,城市供水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按照水利部等部委文件要求由水利部门负责。依照上位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水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四)关于城乡供水融合发展。为突出城乡供水一体化地方特色,推动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条例》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做法,结合实际需要,一是强调规划引领,明确了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要求,并对供水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了规定;二是加强管理维护,明确了城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责任,设置了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并针对自备井管理设置了规定;三是强化经营服务,规定城乡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四是加强农村扶持,强调城乡供水应当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规划、同水质、同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尊重民意,以县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水价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价格优惠和适当补助。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参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重点针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违规进行供水工程施工,供水水质水压不达标,供水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破坏城乡供水公共管网设施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