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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濮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4-13 09:43:51 点击:35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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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和机关党委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举报电话为:政策法规科0393-6668027,机关党委0393-6668079。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和机关党委受理投诉举报后,经局领导签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报局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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