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局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确定一名负责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及时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