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公开

加强管理 确保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6 09:27:37    点击:6369

加强管理 确保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现将市南水北调办对该条例的解读刊登如下:
    一、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当地水与外调水,统筹可调水量、输水能力与用水需求,保障城镇用水,兼顾生态用水。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受水区省辖市的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三、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是如何实现向受水区供水的?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水价方面,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2015年5月1日,省发改委、省南水北调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以《关于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438号)核定我市综合水价为0.86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0.42元/立方米,计量水价0.44元/立方米。
    四、如何实现受水区当地水资源和南水北调供水统筹配置?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配套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配套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同时,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五、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如何应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六、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由哪些部门或单位负责?
    按《办法》规定,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巡查养护制度,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应当在配套工程沿线村庄、工程与道路交叉口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七、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河道、渠道、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
    (二)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镇)区的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5米以内的区域;
    (三)穿越河流的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500米、下游延伸至1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八、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目前面临哪些问题?
    目前,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已经全面进入运行管理阶段,但工程周边仍存在非法取土,违法建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现象,部分地区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按照《办法》规定,禁止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濮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版权所有:濮阳市水利局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