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加强开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贯彻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工作,加强标后监管,现对我市开工备案工作提出 如下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二、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应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质量安全监督书、施工图供图协议、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施工准备及移民征地审批手续、主要设备与材料已落实来源证明、阶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名称。另附《***项目开工备案表》(见附件)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开工备案资料报项目主管单位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对照开工备案资料要求,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项目开工备案表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