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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排污口审批
发布时间:2008-12-17 17:12:07    点击:4304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排污口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 《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31日颁布, 2006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在河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三、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受理范围

   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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