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3、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4、《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 水利部4号令)。
5、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
二、办理程序: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四个阶段。
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承诺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取水审批不收费;工程竣工后领取取水许可证,需缴纳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套10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2500号)
五、申请条件:
依据《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32条:
1、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或者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2.0至3.0立方米每秒(含2.0立方米每秒)的;
2、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六、申报材料: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