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濮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MA45WK3U2Y
地址: 濮阳市××省道××交叉口××乡政府东600米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对濮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1年度取水许可量为0.1825万立方米/年,该公司实际取水量为0.3575万立方米/年,超出批准的许可用量。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濮阳市水利局关于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移交的函;2、濮阳市2021年度用水计划总量通知书;3、濮阳市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水井管理及供水协议一份;6、调查(询问)笔录两份;7、地下水水资源税缴费电子凭证;8、新办理的取水许可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