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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4 15:45:45    点击:4328

关于印发濮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濮政〔2012〕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濮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必要时约见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问责告诫谈话。

 

      第三条  安全生产约谈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省驻濮及市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对有关乡(镇办)、市属以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约谈由市政府领导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并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组织、纪检监察等单位。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主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被约谈单位发出《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主持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约谈会议,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安全生产约谈事项的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现状报告、原因分析、应当汲取的教训、责任追究情况、采取的防范措施、安全生产责任承诺等。

 

      (三)主持人和约谈参加单位对被约谈人进行提问,对被约谈人及约谈事项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

 

      (四)形成《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对约谈事项提出整改措施,对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

 

      (五)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递交整改报告。

 

      (六)对整改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安全生产约谈及对整改不力的问责措施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及有关责任人一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前款规定的问责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明确事项整改不力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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