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征求《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24 08:41:22    点击:4902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检测市场管理,我局起草了《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3年8月5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4401115    传真:4401115

    电子邮箱:pysljgk@163.com

    附件:《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检测工作环境,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检测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 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    从事第三方检测的机构应具有水利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必需在省水利厅备案的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制度。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项目法人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    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七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第三方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

(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水利工程中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4)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委托方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工作。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检测可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量提供服务,可作为质监部门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三方检测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

第十三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自律,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质监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方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第三方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注重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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