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濮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9-9 17:01:48    点击:4970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水利安全培训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现就2013年濮阳市水利安全培训工作安排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落实水利安全培训,扎实做好我市水利安全监督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和强化“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减少事故起数、减少伤亡人数、减少财产损失,避免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全面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水利安全培训规范化、多样化、信息化,有效防止和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力争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三)全面落实培训责任。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培训工作做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依法强化本单位的的全员安全培训,切实做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32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再培训;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上岗前至少进行24学时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各县(区)水利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要鼓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
    (四)全面完善培训制度。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度,全面落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五)全面强化培训管理工作。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单位发展,合理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强化年度安全培训管理。大力开展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活动,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把安全培训作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创新安全培训方法手段,强化实际操作培训、现场安全培训,增强培训效果,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安全防护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广大水利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要严格班前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使之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各县(区)水利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培训的过程和质量管理,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七)全面保证培训投入。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长效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专项经费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资金,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培训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安全培训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安全培训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三、保障和监管措施
    (八)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宣传安全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切实发挥安全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努力推动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九)全面加强安全培训监管工作。各单位要把安全培训放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采取监督检查、事故查处等工作强化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十)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各单位要把安全培训作为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末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单位要对职工培训时间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十二)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新任或招录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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