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水安监〔2016〕21号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号)和省水利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豫水安监〔2016〕20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9日
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号)和省水利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豫水安监〔2016〕2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水利工程(尤其是列入全国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有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水利局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挂牌督办市管水利工程建设的重大隐患,或应当直接督办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督办本辖区(领域)内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市水利局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