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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5 17:09:28    点击:5958次    [关闭本页]

濮水建管〔2014〕17号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水利局联系,联系电话4401115。

附件: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0月11日

 

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省、市外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审核。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一)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标准和发布办法,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审核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发布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等,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有关信用信息。

(二)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配合市水利局建立和完善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及时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水利局。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参与我市水利建设行为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和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中纪委中纪发〔2011〕16号文和水利部水建管〔2011〕433号文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须在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备案,经审核发布后方可参与我市水利建设市场活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实行备案制度。基本信息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以及在我市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情况等。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要求自主填写基本信用信息。

(二)外地市入濮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厅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报送。

(三)市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利局。

各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评价公示制度。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按市水利局濮水建管[2014]9号文执行。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包括AAA级、AA级、A级)、守信(B级)、失信(C级)三等五级,由市水利局定期组织评价确定并公示。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认定公告制度。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奖励和表彰,经市水利局认定后,予以记录并公告。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及认定标准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报送程序: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直接报送水利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报送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告期限为3年,公告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重新进行信用信息备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每个季度的第一周为集中受理期,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发布。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更新管理主体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一个月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进行报送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对初次申请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申请资格;对已获得信用备案的企业(单位),取销其备案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濮阳市水利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