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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12 10:19:32    点击:3631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
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3月11日

河南省水利行业
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加全面、及时地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工作依法高效开展,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查实施主体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部门。
    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安全生产暗查。
    第三条  暗查对象
    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第四条  暗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四)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事故和重大隐患查处整改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情况;
    (七)打击、整治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
    (八)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九)需要暗查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查方法
    (一)开展暗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开展。
    (二)暗查应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由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携带执法证或执法文书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水利安全生产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三)安全生产暗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暗访、夜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暗查频次
    (一)暗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水利厅负有安全监督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暗查不少于2次。省辖市、直管县水利(水务)局负有安全监督的相关部门每年组织暗查不少于4次。
    (二)针对本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群众、媒体反映的突出情况,随时开展暗查。
    (三)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部署要求,增加暗查频次。
    第七条  暗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现场检查。暗查时需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录音、摄影、摄像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二)通报督办。对暗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三)整改反馈。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适时约谈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严重违法行为,经本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主流媒体或部门网站公开曝光。
     第八条  暗查有关工作要求
    (一)暗查工作人员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规范言行,依法开展调查。
    (二)暗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特殊情况下,经暗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
    (三)对违反暗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四)每次暗查工作需形成工作情况报告,向派出部门和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查处情况,并报告整改落实建议意见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形成案卷。对暗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和依法严厉打击治理。
    第九条  保障机制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暗查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工作保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为暗查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和装备。
    (二)被暗查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暗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查活动的开展。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台账,每年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安全生产暗查工作总结报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