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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9-22 11:02:31    点击:7343次    [关闭本页]

 

 

濮水建管〔2015〕10号

 

 

濮阳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全市水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全市水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6日

全市水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快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全面推进全市水利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4〕34号)和《濮阳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濮发改财金〔2015〕20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开展的各类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失信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含信用评估机构,下同),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信用承诺,二是信用核查,三是信用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水利部门申请备案、市场准入和评先评优,以及其他受水利部门行政管理、监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五条 全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失信信息的互联互通、汇集整合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水利建设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信用承诺的应用范围。

(一)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备案登记、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活动;

(二)对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对各类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认定活动。

第八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用核查

 

第九条 信用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向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核查的应用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及其他公共资源使用情况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设施;

(二)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备案登记和市场准入等活动;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活动;

(四)其他需要进行信用核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报告由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委托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或者具有资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

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报告主要应用范围。

(一)政府采购及国有资金投资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企业信用动态考核及管理;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由水利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相关事项中予以使用。

第十六条 信用核查由市水利局业务单位(科室)统一入口管理,遵从国家、省、市信用相关管理规定,市水利局业务单位(科室)根据信用查询情况确定信用核查结果。

根据信用核查情况,对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根据《濮阳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濮发改财金〔2015〕209号)和水利有关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要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和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级,但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将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汇总报送录入河南省水利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和濮阳市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全市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情况考核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水利等部门进行,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配套制度。对未按照本办法和本部门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