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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濮阳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6 17:01:03    点击:5703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法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和管理行为,强化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指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为目的,负责组织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资金筹措、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管理活动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防洪、除涝、灌溉、 供水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我市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自项目法人从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在其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所有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  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机构组建、培训、持证上岗、考核、奖惩等具体实施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任命项目法人代表。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由县级负责实施的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应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项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有适应水利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定员编制,应按照水利部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测算确定,并足额配备。
    (一)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
    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由县级负责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经济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参加了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
    4.人员结构。人员结构应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3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中小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各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来确定,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二)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项目法人应一般内部设置综合、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财务、质量安全以及环境移民等部门。
    2.规章制度。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任免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行政及技术、经济负责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在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四)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等。
    (五)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主要规章制度。
    (七)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第三章  项目法人培训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初,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法人培训,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履职。
    项目法人其他组成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履职。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时参加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题要求的其它项目法人专项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组建要求及其职责,水利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程验收工作;项目法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竣工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考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应按时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参加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培训考核单位核发培训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评定。

第四章项目法人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开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1)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2)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3)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职责。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阶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法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编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文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国家招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如有)、售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中标书面合同等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向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二)征地与移民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项目法人在施工图投入使用前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从公共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设计变更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质量监督注册工作。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五)项目划分工作。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六)项目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七)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向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建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现场办公、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水、通电、通讯和平整场地等基本条件。
    (八)开工备案及质量监督注册工作。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九)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开工后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实行。
    (十)做好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成立安全度汛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安全度汛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十一)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备案。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开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实施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负责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认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意见,审核质量缺陷备案;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工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应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生产准备阶段。按照建管一体原则和以水利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的项目法人,应适时做好生产经营的准备工作。生产准备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二)培训生产经营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满足运营要求。
    (三)生产技术准备。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技术准备。
    (四)生产物资准备。落实运营所需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它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五)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工程现场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法人验收工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协助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及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编工作,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建单位做好工程完工总结书面报告;当工程具备政府验收条件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协助验收主持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移交与保修阶段
    (一)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交接工作,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与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办理工程具体交接手续时,应同时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第五章  项目法人考核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工作要坚持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并将年度最终考核结果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年度综合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负责实施所属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建设工期和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四)概算控制、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情况。
    (七)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八)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由负责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督促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见成效的,建议有关单位调整项目法人组织机构。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认真整改或无法胜任工作的,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复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更换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督导检查和稽察,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法人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