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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6 17:28:02    点击:4315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履约监管的工作能力,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履约单位职责,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加强管理,严格合同执行,确保全市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建设进度,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濮阳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第三条 履约监管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履约监管”的原则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监管。
濮阳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监管对象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承包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材料供应、设备制造等单位。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稽察、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履约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管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对其他履约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行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履约单位职责

    第七条 发包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勘察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按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文件(合同规定有关交付勘察文件可以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负责。
    第九条 设计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合同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可以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信息的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及设计文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 其他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提供合格的产品、材料和服务等。

第三章  监管工作要点

    第十三条 对发包人的监管内容主要为: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情况。
    (二)对施工、监理、设计等承包人的主要人员日常考勤制度建立和执行及人员变更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管理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情况。
    (五)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情况。
    (六)落实建设资金情况。
    (七)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情况。
    (八)对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承包人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制的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建立台账,督促及时整改到位情况。
    (九)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情况。
    (十)组织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
    (十二)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包括对其他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及申请情况。
    (十四)开展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五)按照合同要求对履约保证金(保函)进行管理。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勘察承包人的监管主要内容为:
    (一)按照合同对勘察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情况。
    (二)按照勘察合同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要求进行勘察,派勘察代表常驻施工现场,更换勘察代表经发包人同意情况。
    (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各类验收工作所需的各项工程资料情况。
    (四)按照勘察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第十五条 对设计承包人的主要监管内容为:
    (一)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设代机构(小型项目明确设计服务联系人),主要设代人员的考勤记录情况,人员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二)现场服务记录情况,设计技术交底及需设计方参与的验收工作情况。
    (三)交付设计成果后,按规定参加有关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情况,配合项目法人通过审查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将合同内的设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情况。
    (五)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情况,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参加监理或项目部组织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协调会,执行有关的决定情况;按照合同要求配合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方案的制订及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影响安全生产问题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参与需设计方到位的验收工作情况。
    (六)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各类验收工作所需工程资料情况。
    (七)对设计变更的处理情况。
    (八)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监理承包人的主要监管内容为:
    (一)按照合同承诺组建现场机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情况。
    (二)对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情况。
    (四)监理大纲、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监理会议、监理日志等材料的编制、记录等的规范情况。
    (五)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资质情况,检测数量和频次和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六)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旁站、巡视监理情况。
    (七)组织单元工程评定情况,向质量监督单位核备(定)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服务情况。
    (八)对进度款的审核、对变更的处理等情况。
    (九)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施工承包人的主要监管内容为:
    (一)按照合同规定设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驻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到位情况。考勤记录和人员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二)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度,是否存在因主要设备、机械不到位而影响工期、质量的情况。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或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即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情况。
    (四)施工承包人是否存在未报验即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报验弄虚作假情况。
    (五)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自检情况,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资料整理情况等。
    (六)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现场检测试验等完备情况。
    (七)各项进度计划制定与审批手续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施工企业管理原因,延误工期而导致阶段目标和总体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情况。
    (八)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九)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单元评定和各类验收工作所需的各项工程资料情况。
    (十)是否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的行为。
    (十一)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第十八条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主要监管内容为: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计划,将货物按时送到约定地点的情况。
    (二)货物的包装和完好情况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三)货物应为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制造安全规范、技术条件。是否按时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制造资质证书及货物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及原产地证明、完税证明等。
    (四)货物的检测结果满足合同要求。
    (五)货物交付后安装前按照合同提供中文版本的货物使用说明书,详细阐述安装、使用需注意的事项及培训情况。
    (六)按照合同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

第四章  监管成果应用

    第十九条 濮阳市水利局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情况纳入濮阳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履约监管中发现严重违约行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省水利厅开展的“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中,标后履约监管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