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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16 17:43:02    点击:4486次    [关闭本页]

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是指列入水利工程年度计划和市财政年度预算,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市水利局帐户,由局下达水管单位组织实施的新建、改(扩)建、加固、维修养护等水利建设项目。
    按照市级财政项目报账制管理的工程项目和纳入中央、省基本建设管理的水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其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分级负责、以项目法人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行业审查,与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水管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编制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等。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和实施,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与管理和廉政建设等。
    第四条 每个项目市水利局均成立市本级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局分管副局长和对口业务科室长担任,成员从局相关科室抽调,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局后,市水利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财政评审。按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水管单位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廉政建设等要求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廉政”五控制,各参建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调整、设计变更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参建单位、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应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拨款。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与结算凭据。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结算凭据。
    第十四条   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实施联合签证制度。接到拨款申请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等人员,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对报送的材料和资金结算申请凭据进行联合审查签证。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根据联合签证情况,财务部门计算出已完成工程的资金金额,并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法人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拨款凭据的管理,严格审查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项目法人对所有凭据负总责。
    项目资金拨付应通过建设单位的基本帐户转账,确需现金支付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
    第十六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拨款:
    (一)未经财政或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结算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市本级水利工程项目按合同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经财政部门工程投资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报验。
    第十九条接到竣工报验申请后,市水利局应会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财政、发改、审计、政府投资办、专家等相关人员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文档管理,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养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年度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局监察室按照权限给予政纪处分等。       
    (一)违反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
  (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
  (三) 故意隐瞒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
  (四) 串通项目单位骗取、套取资金的;
  (五) 擅自改变资金范围和用途的;
  (六) 弄虚作假、挤占、滞留、挪用资金;
  (七)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
  (八) 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下达的市本级防汛抗旱、小农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水文(2015)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