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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水罚决字[2023]第21号
发布时间:2023-9-14 17:33:47    点击:1804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水罚决字〔2023〕第21号



单位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6MA4658××X3  

地址: 河南省濮阳市××××××   

本机关于202391日对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自取用地下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濮阳市××街东、××外环路南×××项目工地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2、取水井现场照片四张;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停止取水现场照片一张;6、封闭取水井现场照片一张。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水法部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账号:1712020229219503908)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