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水罚决字〔2023〕第16号
单位名称:××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9H××QX××
地址:濮阳市××乡××路80号××镇企业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对××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取用地下水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1年6月起,在位于华龙区×××东段的,濮阳××××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建设工地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违法事实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份;3、现场勘验图二份、现场照片六张;4、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经查真实有效;5、安装水表后照片四张;6、取水许可申请书。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水资源管理部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行: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 9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