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4、《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23条。
二、办理程序
1、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审查(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3、签署现场勘察意见;
4、审核论证、公告、听证;
5、合格的下发批文,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6、监督验收。
三、所需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6份)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退水对水环境的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份)
4.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提供与第三者利害的承诺书(1份)
5.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材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份)及批复文件(1份)
6、入河排污口登记表(3份)
四、法定时限及依据
从接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