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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审批
发布时间:2010-12-22 09:12:43    点击:4538次    [关闭本页]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

4、《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23条。

二、办理程序

1、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审查(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3、签署现场勘察意见;

4、审核论证、公告、听证;

5、合格的下发批文,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6、监督验收。  

三、所需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6份)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退水对水环境的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份)
    4.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提供与第三者利害的承诺书(1份)
    5.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材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份)及批复文件(1份)

6、入河排污口登记表(3份)

四、法定时限及依据

从接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