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文);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7条(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
二、办理程序
1、行政相对人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2、窗口受理审查(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3、组织专家评审;
4、确定审批;
5、下发有关批文或签署意见。
三、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5份)
2、关于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的申请
四、法定时限及依据
从接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五、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