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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发布时间:2010-12-22 09:18:17    点击:6433次    [关闭本页]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二、办理程序

1、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审查(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3、现场勘察核实;

4、确定审批;

5、合格的下发有关批文或签署意见,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6、监督、验收。

三、所需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建设单位报批文件

4、公路项目还须有省交通厅审查意见。

四、法定时限及依据

从接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五、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