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第38条;
3、《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4、《河南省〈防洪法〉实施办法》第16条;
5、《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19、28条;
6、《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2条;
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
1、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审查(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3、审核、勘测论证;
4、下发有关批文或文件签署意见,不合格,说明原因退回; 5、监督、验收。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书及审查表(3份)
2、由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设计图纸及说明)(3份)
4、地质资料(3份)
5、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3份)
6、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份)
7、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3份)
四、办理时限及依据
从接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五、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