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由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受理;
2、办理:水政水资源科;
3、审核:水政水资源科长;
4、审定:主管局长;
5、评审:水政科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6、决定:依据审查意见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7、审签:行政领导审签;
8、制作文书:制作许可决定文书;
9、告知:由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将许可决定文书送交申请人或通知取批文;
10、公示:公示行政审查结果。
三、办理时限:
20天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受理条件:
1、业主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六、材料明细:
1、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2、申请书;
3、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若向水域排污,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水域的水功能区划标准,该水域的最大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