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水罚决字〔2022〕第 24号
单位名称: 濮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576313××XY
地址: 濮阳市××国道与××高速路立交口南300米路东
本机关于2022年8 月5 日对濮阳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超许可取用地下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核定年度取水量为30000立方米,2021年实际取水量为3.0599立方米,超出许可量2%,属于未按照规定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此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有:1、濮阳市水利局关于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移交的函;2、濮阳市2021年度用水计划总量通知书;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地下水水资源税缴费电子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条件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2年 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