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濮政〔2020〕17号)文件精神,一是市城区地下水自备井的日常管理由市水利局下属单位市节水事务中心负责;二是因市水利局没有执法机构,水行政执法由市水利局全面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进行执法。三是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税全部缴市本级财政。
随着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的完成,市节水事务中心撤销,职责并入市水资源中心,水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局机关水政水资源科,原《意见》所要求的情形已与现实情况不符。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11号)关于调整市城区水资源税分成体制,对新增部分市与区2:8比例实行分成分级入库的决定。为进一步理顺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城区地下水自备井。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3.《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4.《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豫政〔2017〕17号)
5.《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6.《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的核心内容为:市城区地下水自备井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水资源税征收以及水行政执法。
(一)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原《意见》规定,市城区地下水自备井的日常管理由市水利局全面负责。修订后:一是市城区原有已经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日常管理仍由市水利局负责;二是新增加的自备井日常管理由所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水资源税征收。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11号)要求,2023年11月30日以前,原有市城区内的地下水资源税仍缴入市本级;新增的地下水资源税按市(20%)、区(80%)2:8比例分成,分级入库。
(三)水行政执法。原《意见》规定,水行政执法是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水行政执法。修订后:一是由市水利局委托下属单位市水资源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示范区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由市水利局委托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由华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华龙区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